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被告甲○○及子女之全部戶籍謄本。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並查報被告之最近送達處所。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麗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