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附表:
┌──────┬─────────┬─────────┬─────────┐│罪名│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7年│├──────┼─────────┼─────────┼─────────┤│犯罪日期│97年3月23日│96年11月20日│96年12月18日左右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50號│第1646號│第1646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864號│97年度訴字第918號│97年度訴字第918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17日│98年2月20日(聲請│98年2月20日│││日期││書誤載為98年5月27││││││日)││├───┼──┼─────────┼─────────┼─────────┤││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864號│98年度臺上字第2969│98年度臺上字第2969│││││號│號││判決├──┼─────────┼─────────┼─────────┤││確定│97年10月1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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