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