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