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3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70號上訴人六六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代表人乙○○(主任)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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