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5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鄰○○路○○巷○號)於98年4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