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8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829號上訴人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008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第七庭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