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高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萬4,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
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