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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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長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