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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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長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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