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金興
代 理 人  李明益 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李宛珊李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潮簡字第528號),聲請人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有卷存審查表可稽
,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潮簡字第528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
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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