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梅英
       黃俊傑
被   告  顏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16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6日下午5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四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詎被告
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60,990元及自
106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41%計算之
利息未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繳款通知書、
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信用卡逾期欠繳款項
強制停卡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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