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汪洪福 被告 劉建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