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勞小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瑋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