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債權人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雪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雪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據號碼:549583號)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