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陳汶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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