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五七號
聲請人詠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郭淑貞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電聯有限公司台北銀行金華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伍萬玖仟捌佰伍拾│CU三四七一二二│││││││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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