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