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聲沒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貳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後淨重零點壹肆肆陸公克)、吸食器壹組、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0‧二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後淨重0‧一四四六公克)、專供施用之吸食器一組、注射針筒二支,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