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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