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