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逃亡之事實,惟如命具保停止羈押應足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爰審酌被告所犯罪名之輕重、犯罪情狀、職業、身分、資產、當地商業景況等因素,諭知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具保金額後,准予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法官林婷立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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