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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