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贊輝
訴訟代理人 陳偉誠
王自強
蔡學莊
上 訴 人 彭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盛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