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5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被 告 林慶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
七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