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湘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里御大砌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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