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楊子霆
被   告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應提出蓋用被告公司
及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委任狀。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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