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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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
原 告 張秋惠
訴訟代理人 吳聰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澤 一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巷○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原告所提之委任狀為影本,請提出該書狀正本,或提出有原
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