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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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
原   告  張秋惠
訴訟代理人  吳聰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澤 一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巷○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原告所提之委任狀為影本,請提出該書狀正本,或提出有原
  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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