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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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秋燕
       廖淑英
       廖振賢
       廖淑君
       廖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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