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93號、104年度偵字第8172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緝1984號、104年度偵字第1544號、104年度偵字第8901號、104年度偵字第18350號、103年度偵字第26037號、103年度偵字第30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賢所犯詐欺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