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陳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有志分別於民國①99年8月4日、②103年12月23日及③104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32萬元、②42萬元及③3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29年8月2日、②133年12月22日及③134年11月15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有志分別向聲請人辦理不動產擔保借款①110萬元、②54萬元及③36萬元,約定利息按計算,借款期間為①自99年8月6日起至119年8月6日止、②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及③自104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相對人陳有志另於104年1月6日申辦信用卡消費,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4年9月15日辦理信用貸款,貸款金額49萬元,貸款期間為自104年9月15日起至111年9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不動產擔保借款部分①自106年3月6日、②106年
3月25日及③106年3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①792,
013元、②445,965元及③328,030元及利息、違約金;信用卡消費部分自106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費用,尚欠45,452元及利息、違約金,而信用貸款部分自106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417,29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有志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勝興││58││3│95│44.00│100000│││││││││││││分之64││└──┴───┴────┴──┴──┴───┴─┴──┴──┴────┴───┴─────┘┌───────────────────────────────────────────────────────────┐│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163│機場北路706號1│屏東市○○段58│鋼筋混凝土│第十一層122.71,總面積│陽台15.16│全部│共有部分:勝興段65││││1樓│地號│造、十四層│122.71│││04建號*96,026.53平││││││樓房││││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