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原告NIPPONMICROMETALCORPORATION(日鐵住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子高之(TakayukiKaneko)原告NIPPONSTEEL&SUMIKINMATERIALSCO.,LTD.
(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山田健司 (KenjiYamada)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呂光 律師 林宗宏 施甫岳 被告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七田巧 被告台灣田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光吉 被告日商田中國際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所良太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高志明 律師輔佐人 侯春岑
洪珮瑜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於106年7月1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