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啓誠
唐士軒徐文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49
5、23058、23152、104年度偵字第7761、8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啓誠、唐士軒、徐文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