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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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原告臺南市關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貴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2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