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57號聲請人 周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台幣壹萬元」或「新台幣壹拾萬元」。(台端聲請狀記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其與所附之票據號碼245227記載新台幣壹拾萬元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如相對人趙麗已償還部分票款,請具狀敘明之。)
二、相對人趙麗(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