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48號聲請人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相對人方 甚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甚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617638~617643、617645~617649本票原本共十一件。
二、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載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合法之聲請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台端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提出之聲請狀未於狀末簽名或蓋章,不能視為合法,請速補正)。
四、相對人方甚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