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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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伯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26行主文欄內關於「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應更正為「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26行主文欄關於「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附表十所載係蘇伯霖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等各罪,且於事實、理由欄均已認事用法、論罪科刑明確,是主文之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主文就上開部分應更正為「蘇伯霖犯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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