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銘杰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銘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銘杰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0年8月15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經原審以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與其他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受有重罪判決,並就被訴之犯罪事實仍有爭執,是依合理判斷,認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16日起,再予以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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