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808號抗告人 黃木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鑫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內關於「承鑫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