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郭助 再審被告 侯姿年
13號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l,183,933元,應徵裁判費19,17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l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l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栽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