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債權人台灣先特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本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正確請求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林本聰,請更正之,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