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鄧志弘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志弘犯竊盜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鄧志弘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0二號、一八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於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188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26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188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267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0二號、一八一八號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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