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9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塗林惠美 、 林文雄 、 林文乙
、 林文城 及 林文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04,9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
○○○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