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交上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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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上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茆臺雲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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