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19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告 邱伊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被告地址
嘉義縣○○市○鄉里○○○0000巷000號
嘉義縣○○市○○路00號(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