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19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告 邱伊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被告地址

嘉義縣○○市○鄉里○○○0000巷000號

嘉義縣○○市○○路00號(嘉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