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2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各該遺產項目暨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可參)。故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 邵則平 之遺產,惟並未以邵則平所遺全部遺產為分割之對象,於法不合。而本院已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相關資料,原告可聲請閱卷,且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各該遺產項目為何,暨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遺產分割方案,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