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卜子真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貳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7278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含繳款明細)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