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04號

原告 潘南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紀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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