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04號
原告 潘南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紀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