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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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請人 吳紅綢 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ImperialParking(Taiwan)Limited】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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