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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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劉泓志 詐欺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明人 楊岫涓
劉泓志上列聲明人等因劉泓志詐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第三審裁定(一00年度台抗字第五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泓志因被訴詐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與非原裁定當事人之楊岫涓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郭毓洲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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