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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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明人 劉俊傑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黃瑞華法官郭玫利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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